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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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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法规、规章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指导、监督,负责市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工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若因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其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还须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购房者利益。

第六条 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设计变更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建设单位和负责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因某个专业变更,涉及其他专业需要修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同步变更到位。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涉及下列内容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附件1)所列变更内容;

(二)其他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变更内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内容。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判定其所属变更类别。对变更类别存有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书面征求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后确定。

第十条  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使用功能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其范围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界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送审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送审表》(附件2);

(二)作为设计变更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三)购房者同意设计变更的证明材料和房屋销售合同样本(限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解体或设计变更超越其审查业务范围的,可由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负责变更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难以判定是否应受理的,应会同建设单位及时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一)变更内容与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不符的;

(二)变更内容降低原施工图设计要求的;

(三)变更内容不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损害购房者利益的(限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变更内容违反(或未落实)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及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受理及审查情况。对变更理由不充分,变更文件不规范,或变更内容不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五条  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同时在变更后的施工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第十六条  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施工图联合审查申报表、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等材料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变更审查备案,相关部门按我市施工图联合审查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确认及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进行一般设计变更的,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交付实施。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其他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增加工程投资的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履行有关手续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不得作为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城建档案归档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设计变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变更,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尽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依规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严把设计变更质量安全审查关。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管,监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对发生过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建设项目加大施工图质量抽查力度,并严肃查处违规实施设计变更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印发的有关设计变更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后发生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附件: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

2.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送审表

附件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

(房屋建筑工程)

 

专业

序号

变更内容

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

勘察

1

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判定结果变更。

2

边坡稳定性评价判定结果变更。

3

影响地下室、基坑、边坡排水、抗浮设计的地下水类型、水位、补给与排泄条件变更。

4

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划分结果变更。

5

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不良地质场地判定结果变更。

6

洞室地基、岩溶地基判定结果和评价内容变更。

7

周边环境条件与勘察文件有重大差异,影响工程设计与施工,须补充勘察的。

8

设计变更后,勘察文件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或不能覆盖设计内容时,须进行补充勘察的。

9

施工过程中发现对拟建工程有影响的地质灾害、地下洞室等不良地质作用,或施工诱发工程滑坡等地质灾害需进行补充勘察的。

10

施工过程中发现岩土工程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影响工程设计与施工,需进行补充勘察的。

边坡、

基坑

1

边坡(基坑)使用年限、安全等级、抗震设防标准变更。

2

边坡(基坑)高度、方向、位置、范围变更。

3

边坡(基坑)计算荷载或坡顶堆载限制要求变更。

4

边坡(基坑)重要保护对象增加的变更。

5

边坡(基坑)破坏模式、支挡形式变更。

6

支挡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变更;支护桩设计变更(桩长、间距、桩截面尺寸、嵌固深度、配筋的变化超10%及以上);锚杆(索)设计变更(间距、长度、孔径、配筋、预应力值的变化超10%及以上);重力式挡墙设计变更(高度、截面尺寸、埋置深度的变化超10%及以上)。

7

支护结构材料及材料强度变更。

8

截排水系统、降水方案变更。

地基

处理

1

地基处理厚度、范围变更。

2

地基承载力、变形模量、压实系数变更。

3

地基处理方案及主要技术参数变更。

建筑

1

建筑消防稳定性变更。

√

2

建筑使用功能性质变更。

√

3

火灾危险性等级变更。

√

4

建筑物(含地下)位置或布局变更。

√

5

建筑物层数、高度(包含场地标高)、轮廓、面积变更。

√

6

建筑平面功能布局变更。

7

人防工程防护类别、防护等级变更。

8

消防车道及救援操作场地位置、宽度、净高等相关条件变更。

9

防火分区及疏散体系(含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疏散楼梯形式等)变更。

10

外立面风格或材料变更。

11

场地开口变更。

12

车库规模及停车方式变更。

13

幼儿园、中小学场地开口方向变更。

14

幼儿园、中小学入口集散场地减小变更。

15

建筑幕墙形式变更。

结构

1

变更导致高层建筑结构超限、多层建筑结构特别不规则。

√

2

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变更。

√

3

建造方式(现浇、装配式)变更。

√

4

建筑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变更。

5

结构体系、结构单元划分变更。

6

荷载取值等变化造成配筋或截面变化超10%变更。

7

主体结构材料(砌体、钢筋混凝土、钢筋等)及其强度等级变更。

8

抗浮设防水位变更。

9

基础形式变更、基础位置变更。

10

基础持力层、承载能力变更。

11

结构嵌固部位、底部加强区范围变更。

12

梁、柱、板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变更。

13

装配式结构构件连接方式变更。

14

砌体结构构造柱、圈梁设置变更。

15

钢结构连接方式变更。

16

增减吊车、吊车吨位变更。

17

钢结构防腐蚀、防火变更。

18

外围护体系变更。

19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类别、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和防核武器抗力级别变更。

20

结构改造、加固。

电气

1

建筑消防设备负荷等级变更。

2

供电电源电压等级、容量变更。

3

供电电源方式变更。

4

供配电系统主接线方式变更。

5

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位置变更。

6

供配电系统电线电缆选型(载流导体、阻燃级别、耐火等级等)变更。

7

建(结构)筑物雷电防护等级变更。

8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变更。

9

建筑物雷电防护做法(保护方式)变更。

10

接地方式变更。

11

主要场所照明光源、照明照度、LPD值、控制方式的变更。

12

应急疏散照明标准(应急照度、应急时间等)变更。

13

应急疏散照明系统供电方式变更。

14

应急疏散照明系统控制方式变更。

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变更。

16

消防控制室报警及联动控制设备功能、消防联动控制方式变更。

17

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变更。

18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导线选型、敷设方式变更。

19

人防供配电方式变更。

给排水

1

给水系统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变更。

2

给水设备用房及主要设备的设置位置变更。

3

集中热水系统热源形式、热水供水方式、加热和供水设备位置变更。

4

排水系统市政排水条件及排放方式变更。

5

排水系统污废水处理设施位置、处理方式变更。

6

消防系统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变更。

7

消防系统设计参数及主要设备性能参数变更,系统增加或减少类型变更。

8

消防水池泵房和消防水箱及主要消防设备的设置位置变更。

9

人防给排水系统设计参数、给排水方式、系统变更。

暖通

1

防烟排烟系统形式变更。

2

供暖、空调冷热源方式变更。

3

防烟排烟系统设备性能参数,系统增加或减少类型变更。

4

供暖、空调冷热源机房位置变更。

5

人防防护通风方式、风量标准变更。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1

保温形式变更。

2

墙体材料、保温材料、保温层厚度变更。

3

外窗(含幕墙)型材、玻璃类型、开启面积、遮阳措施变更。

4

绿色建筑达标条文变更。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专业

序号

变更内容

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

勘察

1

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判定结果变更。

2

边坡稳定性评价判定结果变更。

3

影响隧道、下穿道、边坡排水、抗浮设计的地下水类型、水位、补给与排泄条件变更。

4

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划分结果变更。

5

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不良地质场地判定结果变更。

6

洞室地基、岩溶地基判定结果和评价内容变更。

7

周边环境条件与勘察文件有重大差异,影响工程设计与施工,须进行补充勘察。

8

设计变更后,勘察文件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或不能覆盖设计内容时,须进行补充勘察。

9

施工过程中发现对拟建工程有影响的地质灾害、地下洞室等不良地质作用,或施工诱发工程滑坡等地质灾害需进行补充勘察。

10

施工过程中发现岩土工程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影响工程设计与施工,需进行补充勘察。

道路

工程

1

道路功能定位、道路等级、设计车速变更。

√

2

车道数、建筑限界变更。

√

3

道路平面线形变更或道路宽度变更。

√

4

道路重要控制点(与现状建构筑物竖向关系,与主、次干道交叉口,地块主要出入口)标高变更。

5

与主要道路相交形式变更(平交改立交、立交改平交)。

√

6

路基形式(一般路基变涉水路基,涉水路基变一般路基)变更。

7

突破原道路红线的公交停车港位置、形式变更。

√

8

立体过街设施位置、结构形式变更(天桥改地通道、地通道改天桥)。

√

9

防撞栏杆、人行护栏、防护网等设施设置位置变更。

10

护栏防撞等级变更。

立交

工程

1

立交桥功能定位变更。

√

2

立交型式变更(如苜蓿叶立交与蝶形立交的调整,喇叭形立交与Y形立交的调整)。

√

3

立交匝道的设计车速、车道数变更。

√

4

立交匝道的平面调整突破原道路红线范围的变更。

√

5

匝道重要控制点标高(与现状建构筑物竖向关系,与主、次干道交叉口,地块主要出入口)变更。

6

立交匝道上跨、下穿空间关系变更

√

7

重要结构形式变更(如桥改路、路改隧道等)。

√

边坡

支挡

结构

1

设计标准变更(如设计荷载、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安全等级、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环境类别的调整)。

2

由于线路调整等原因,边坡或支挡结构开挖边线进入现状或规划的轨道、铁路、高速公路、人防工程、铁塔等重要建构筑物保护线内。

3

改变支挡结构与轨道、铁路、高速公路、人防工程、铁塔、房屋等重要建构筑物的空间关系,且对建构筑物的影响往不利方向发展的变更。

4

重要支挡结构类型变更(如圬工挡墙调整为桩板挡墙、扶壁式挡墙调整为圬工挡墙、桩板挡墙调整为锚杆挡墙等)。

5

边坡高度变更(变更为超高、超限边坡)。

6

基坑深度变更(变更为深基坑)。

7

桩的受力机理(端承桩、摩擦桩等)、布置形式(单桩、群桩)、成孔工艺(人工挖孔桩、机械成孔桩等)变更。

8

支挡结构受力主筋变更。

9

锚索位置及钢绞线截面尺寸变更。

桥梁

工程

1

特大桥桥位变更。

√

2

大桥、中小桥桥位随道路线位变更。

3

特大桥、大桥轴线变更(变化角度大于5度)。

4

中小桥轴线变更(变化角度大于15度)。

5

特大桥桥型方案变更。

√

6

大桥、中小桥桥型方案变更。

7

桥梁交通功能变更。

√

8

桥梁支撑(约束)体系变更。

9

特大桥桥跨布置、结构分联变更。

10

桥梁荷载等级变更。

√

11

桥梁抗震设防类别或抗震设防烈度变更。

√

12

特大桥降低桥梁设计净空标准。

13

桥梁承重结构材料类别变更。

14

降低桥梁承重结构材料等级。

15

桥下河道通航等级变更。

√

16

基础形式变更。

17

基坑支护类型变更。

18

基础埋深或桩基础长度变更(影响结构受力)。

19

减小桥墩、桥台构件外形或壁厚尺寸。

20

桥台类型变更。

21

桥墩高度变更(影响结构受力)。

22

曲线桥梁桥墩偏心距变更。

23

特大桥主要承重结构形式变更。

√

24

大桥、中小桥主梁结构形式变更。

25

主梁预应力体系变更,影响桥梁成桥受力的施工工艺变更。

26

桥梁支座型号、规格变更。

27

伸缩缝型号、规格变更。

28

护栏防撞等级变更。

29

特大桥桥面铺装形式变更。

隧道

工程

1

隧道平面位置变更(影响道路两端接线)。

√

2

隧道纵坡及坡长变更(超过规范规定常规纵坡、需要论证的)。

√

3

隧道主洞建筑限界及内轮廓变更。

√

4

隧道洞门结构形式变更(端墙式、削竹式、翼墙式等)。

5

明挖隧道基坑支护形式变更。

6

隧道结构的施工方式变更(明挖、暗挖及顶进施工隧道)。

7

受外部条件影响导致隧道深、浅埋发生改变。

8

隧道二次衬砌结构设计变更(二衬结构厚度、结构配筋)。

9

隧道防水等级变更。

10

因不良地质处治引起隧道衬砌支护参数调整及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改变。

11

斜井、竖井、风机房、变电所等辅助通道的增减。

12

隧道等级变化导致的隧道电气,消防给排水,隧道通风排烟系统的变更。

13

由隧道设计时速调整引起的隧道亮度,加强段长度取值变更。

14

隧道用电设施电力负荷等级变更。

15

隧道照明灯具光源类型变更。

16

变电所数量或者位置变更。

17

隧道监控等级变更。

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火灾探测器形式变更。

19

供水水源参数变化造成供水方式变更。

20

隧道通风方式变更。

21

隧道通风标准变更。

给排水管线工程

1

输水管线路走向、布局、输水方式变更。

√

2

输水管线压力等级、断面变更。

√

3

输、配水管线跨河、铁路等重大障碍物形式变更。

4

输、配水管线加压提升泵站位置、总体布局变更。

√

5

雨水涵洞线路走向、布局变更(不跨流域)。

6

雨水涵洞线路变更(跨流域)。

√

7

河道渠化、加盖等变更。

√

8

雨水管线出口变更(影响下游水体蓝线控制、水质、水位、用地布局等)。

9

涵洞结构形式变更。

10

污水干管线路走向、布局变更(不跨服务分区)。

11

污水干管线路走向、布局变更(跨服务分区)。

√

12

排水管线与铁路、高速公路、轨道等重大障碍物接口形式、安全间距变更。

13

排水管、渠断面变更(降低重现期设计标准)。

√

14

立交内涝防治系统变更(降低内涝标准)。

√

15

立交内涝防治系统变更(不降低内涝标准)。

16

合流制管线截流井截流倍数指标变更。

√

17

污水管线出口变更(影响下游管线规模、容量等)。

18

排水设施事故出口变更。

19

排水管线跨河沟、槽谷方式(管桥、倒虹吸、泵站等)变更。

20

排水泵站位置、总体布局变更。

√

21

道路海绵城市设施类型变更。

22

道路海绵城市设计指标变更(汇水分区指标、总体指标)。

23

架空管线结构形式变更。

24

架空管线支墩基础形式变更。

25

架空管线支墩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强度等级变更。

26

加压提升泵站结构形式变更。

27

排水涵洞结构、基础形式变更。

28

一体化泵站基坑开挖及支护形式变更。

29

顶管施工地基处理方式变更。

综合

管廊

1

管廊线路及规模变更。

√

2

入廊管线种类、舱室数量变更。

√

3

综合管廊与道路、市政管线、铁路、河流、城市轨道、建构筑物等的平、纵关系重大变更且往不利方向发展。

√

4

监控中心位置及平面布局变更。

5

压力管线工作压力等级变更。

6

重力流管线功能(如增加初雨调蓄等)、运维方式变更。

√

7

舱室火灾危险性等级变更。

8

防火分区变更。

9

消防系统类型变更。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火灾探测器形式变更。

11

供电负荷等级、供电电源(包括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等)变更。

12

变电所数量、位置变更。

13

供配电方案变更。

14

环境与设备监控、通信、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变更

15

管廊施工方法变更(明挖、暗挖、现浇、预制)。

16

管廊基坑开挖及支护形式变更。

17

装配式管廊连接方式变更。

18

管廊基础形式、基础持力层、承载力变更。

19

管廊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路径变更。

20

管廊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强度等级变更。

照明工程

1

道路等级调整引起的照明标准变更。

2

道路照明灯具布置方式变更。

3

路灯供电箱变、配电箱容量、接地形式变更。

4

照明方式(常规照明与高杆照明、护栏灯照明等)变更。

5

照明灯具光源类型变更。

附属建筑物

1

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执行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专业

序号

变更内容

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

勘察

1

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判定结果变更。

2

边坡稳定性评价判定结果变更。

3

影响隧道、地下车站、边坡排水、抗浮设计的地下水类型、水位、补给与排泄条件变更。

4

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划分结果变更。

5

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不良地质场地判定结果变更。

6

洞室地基、岩溶地基判定结果和评价内容变更。

7

周边环境条件与勘察文件有重大差异,影响工程设计与施工,须进行补充勘察的。

8

设计变更后,勘察文件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或不能覆盖设计内容时,须进行补充勘察的。

9

施工过程中发现对拟建工程有影响的地质灾害、地下洞室等不良地质作用,或施工诱发工程滑坡等地质灾害需进行补充勘察的。

10

施工过程中发现岩土工程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影响工程设计与施工,需进行补充勘察的。

线路

1

局部线路敷设方式(地上、地下)发生较大变更。

2

整座区间或车站敷设方式(地上、地下)变更。

√

3

线路平面位置变更50m以上。

√

4

车站数量变更。

√

5

配线变更。

轨道

1

减振方案变更,减振长度变更100m以上。

2

道床方案变更。

车辆

1

车辆制式、编组变更。

√

限界

1

限界变更。

√

建筑

1

站位发生较大变更。(如站位移至另一个路口)

√

2

车站层数、长度、宽度发生较大变更。

√

3

出入口、安全出入口等附属设施数量变更。

4

地上车站外立面变更。

5

出入口、风亭、安全出入口等附属设施选址变更。

6

区间风井、变电所等附属设施选址变更。

地下

结构

1

暗挖隧道长度、跨度发生较大变更。

2

暗挖隧道开挖工法变更(钻爆法、盾构法等)。

3

暗挖隧道开挖工艺变更(台阶法、CD法等)。

4

暗挖隧道超前支护措施、初期支护参数变更。

5

明挖基坑尺寸、支护形式、支护参数变更。

6

边坡支护范围、形式、支护参数变更。

7

竖井尺寸、支护形式、支护参数变更。

高架

结构

1

桥位变更。

√

2

桥跨变更。

3

桥型方案变更。

4

车站结构体系变更。(独柱、双柱、框架结构)

5

施工工法变更。(预制吊装、支架现浇、移动模架现浇、挂篮等)

6

基础开挖方法变更(机械成孔、人工挖孔)。

环控

1

空调形式变更。

2

防排烟系统变更。

给排水

1

室外市政接驳方案变更。

动力

照明

1

电缆选型原则变更。

信号

1

固定闭塞、准移动闭塞及移动闭塞制式变更。

2

基于LTE和WLAN通信制式变更。

3

点式降级、连锁降级模式变更。

AFC

1

系统架构变更。

综合

监控

1

系统构架变更。

FAS

1

系统构架变更。

BAS

1

系统架构变更。

门禁

1

系统架构变更。

供电

1

供电制式变更(中压供电方式、中压供电等级、直流电压等级等)。

√

2

110KV外电源路径、敷设方式变更。

3

主变电站位置变更。

4

主变电所电源引出位置变更。

5

环网电缆种类及路由变更。

车辆

基地

1

车辆基地功能定位变更(定修、架修、大修)。

√

2

盖上物业开发方案变更。

√

3

用地红线范围变更。

√

4

总图布置、单体数量、总建筑面积发生较大变更。

√

5

边坡支护形式变更。

6

高填方回填方案变更。

7

出入线段平面位置变更。

控制中心

1

控制中心选址变更。

√

2

建筑规模发生较大变更。

√

 

附件2:

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送审表

项目名称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原批准文件

(批准部门、名称、文号)

变更依据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有□无□

批准部门及文号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加盖注册章)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加盖注册章)

联系电话

变更原因及依据

变更内容

原设计

变更后设计

其他

已销售项目

是□否□

政府投资项目

是□否□

变更专业

专业负责人

(打印并签名)

勘察或设计单位声明

除上述变更内容外,本次送审的设计文件与原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内容一致。

勘察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1.本表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一份,勘察、设计同时变更的,勘察和设计单位应分别填写。

2. “相关部门批准意见”中“原批准意见”栏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初步设计批复文号(限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

3.“变更内容”栏应按条目填写变更内容、部位、所涉专业及图号,页面不够可另附页。

4.“变更专业”及“专业负责人”栏应据实填写,设计变更专业负责人变化的填写变化后的专业负责人。

附件3
施工图备案变更申报材料清单(带*资料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
施工图变更审查合格证号: 施工图审查时间:
工程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备案材料 1、《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送审表》(附件2)
2、作为设计变更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规划、消防、绿色建筑等)。
*3、购房者同意设计变更的证明材料和房屋销售合同样本(限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4、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变更通知单)
*5、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
6、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件1套)
7、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1套)
*8、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复印件各1份)
*9、建设、勘察、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质量责任书(原件各1份);
*10、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项目代码:
12、总建筑面积(长度): 平方米(米) 总造价: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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